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兴宁一男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两次被判入狱,出狱后其却不知悔改,竟又走上犯罪的道路。近日,兴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2022年1月11日,陈某华与同伙陈某兵(另案处理)驾驶轻型货车来到兴宁市某温泉农家美食店,将放在店门角落的三扇铁门盗走,价值1500元。1月15日,陈某华与陈某兵驾驶货车来到兴宁市坭陂镇某村路边时,发现有搅拌机提升架放在路边,遂将该4副搅拌机提升架盗走,价值966元。陈某兵把所盗铁门、搅拌机提升架以卖废品的形式进行销赃后,通过微信两次转账分给陈某华共805元。
6月13日,陈某华主动到兴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,并退出赃款805元。
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陈某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陈某华系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鉴于被告人陈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主动退出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给予从轻处罚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(梅州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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