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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梅州市“生活垃圾处理费”“污水处理费”收费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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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25-4-11 17:42:3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  【生活垃圾处理费】

    部门:住房城乡建设部门

    资金:缴入地方国库

    收费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,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,国发〔2011〕9号,计价格〔2002〕872号,财税〔2021〕8号

    收费标准:

    1、居民、村民住户(含暂住人口)、垃圾量少的个体经营门店户10.5元/月,由自来水公司代收。

    2、国家机关、部队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按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桶(垃圾吊桶,约0.25m³,1m³垃圾约0.35吨,不足一桶按一桶计)每日7元,即每桶每月210元(或80元/吨)。

    3、宾馆、酒楼、饭店、厂矿、娱乐场所、小作坊、排档等垃圾排放量较大的经营性单位及个体经营门店,由环卫部门直接按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。每桶(垃圾吊桶约0.25m³,1m³垃圾约0.35吨,不足一桶按一桶计)每日8元,每桶每月240元(或90元/吨)。

    【污水处理费】

    部门:住房城乡建设部门

    资金:缴入地方国库

    收费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,财税〔2014〕151号,发改价格〔2015〕119号

    收费标准:

    1.居民:0.95元/立方米。

    2.非居民:1.40元/立方米。

    3.综合平均:1.14元/立方米。

    (来源:梅州市财政局《梅州市级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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